近年来,出租房甲醛超标的新闻事件屡见不鲜,在网上搜索“出租屋+甲醛”关键字,会发现几乎每年都有相关的新闻被曝出,那么,出租房甲醛超标,房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8年6月1日,徐先生与某大出租屋运营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由其运营的位于越秀区某小区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
不料,徐先生入住没多久,就发觉房里有很大的异味,还感觉身体渐渐不舒服。到2018年9月,徐先生忍无可忍,唯有委托检测公司对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房屋甲醛超标,不适合居住。
徐先生大惊,急忙与运营公司交涉,无果。为了顾全自己的身体健康,徐先生随即搬离了该出租房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此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8年9月15日解除;该公司应退还全部租金及租赁押金、服务费,并向自己赔偿检测费及诉讼费。
该案件在审理时的时候,徐先生就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州某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而涉案房屋运营管理公司提出:涉案合同已在2018年11月15日解除,是因为徐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租金构成违约造成的。至于检测报告,是徐先生单方面找的检测公司,运营公司不认可其合法性与关联性,不同意该报告得出的涉案房屋空气质量结论。
后法院查明徐先生在知道检测报告的结论后,已于2018年9月15日搬离承租房,并在10月18日到涉案管理公司交回钥匙,但是该公司不同意接收。2018年10月28日,徐先生通过快递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该公司。
涉案公司在庭上提交上海某检测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2019年01月20日,检测结果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徐先生提出,该公司委托检测当天自己不在场,且在自己搬离后4个多月才检测,认为该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
审理后法院认为:徐先生于2018年10月18日将承租房屋钥匙交给该管理公司,此时应给对方合理时间进行审查,结合徐先生已支付2018年11月2日前租金的情况,法院确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
因徐先生在租赁合同解除前已实际使用了承租房,故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018年11月2日之前的租金不予支持;而之后的房屋租金尚未支付,徐先生要求返还该租金也不予支持。
徐先生要求退还租赁押金及检测费,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全年的服务费,因双方合同于2018年11月2日提前解除,所以该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使用的部分服务费。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出租屋管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赁押金2680元、服务费1330元、检测费300元给徐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房屋出租房是有义务保证其出租给租客的房屋内空气质量是符合正常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