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2月20日在网站发布全文。
该文件适用范围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应满足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等要求。
《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山西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大于0.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全文如下↓